2018年1月3日 星期三

山達基教會的國際宗教認可

全世界已接受山達基為一門宗教。自從1954年第一間山達基教會成立以來,這個宗教的全球會員已成長到數百萬人。 世界上幾乎每個國家,都有山達基人在實踐他們的宗教。



在教會正式成立牧師組織的地方,教會都根據該國法律,努力登記為某種形式的非營利協會,且帶有宗教目的,除非該國無法進行這類登記。 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有很大不同。 有些國家有官方宗教登記處,所有團體都有義務登記並達到某些標準。 有些國家則相反,特別禁止保留官方公認的宗教名冊,因為這不是屬於國家管轄範圍的事項。 許多國家的政府和法院都承認山達基的宗教性質。

在少數國家,教會被迫對其宗教性之議題提出訴訟,不管是對其宗教性之確認,還是對毫無根據的刑事指控作出反應。 不可避免地,教會在這些案件中勝出,其宗教地位得到了明確的認可。 其中一些決定來自英國最高法院、義大利最高上訴法院、澳洲高等法院,如今主要學者和司法當局都認為,這些決定確定了所有宗教必須滿足的宗教認可標準。

山達基是真正獨特的當代宗教──唯一於二十世紀崛起的主要宗教。 山達基教會重要的國際宗教認可詳列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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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山達基教會相信:人人對於其宗教修行及實踐,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山達基教會從誕生那一天開始,就認知到宗教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在世界各地的衝突,通常都可追溯到對其他宗教信仰與實踐的不寬容,五十多年來,維護宗教自由一直是教會的首要議題。



要維護這條基本人權,很重要的一環是要瞭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其含意均包含在國際人權原則和國際人權法中。

在這方面,我們以新的山達基教會手冊《什麼是宗教自由?》來告知大眾,各宗教派別之信徒與組織的宗教自由權有何豐富且複雜的本質。

從迫害少數宗教,到宗教禮拜、信仰、儀式、表達、結社、服裝、符號、教育、註冊和工作場所的歧視、宗教自由的議題已在全球頭條新聞佔據顯著的版面。 然而許多人不瞭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是在什麼範圍之內或這個詞真正的意思。

國際人權標準
宗教自由關鍵條款
精確的宗教自由人權標準,在國際人權條約裡有詳細說明,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赫爾辛基最終法案、維也納文件、OSCE(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宗教社群法律主體和宗教相關立法準則、歐盟促進及保護宗教自由之準則。

閱讀文件
山達基教會
和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山達基經典的固有本質且清楚言明。 所有山達基教會牧師在牧師職訓中,都需要熟悉各偉大宗教,此外,於1954年2月第一間山達基教會在加州創立不久後所出版的教會信條中也聲明「人人對於構思、選擇、協助或支持其所屬之組織、教會與政府,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同樣在1954年,山達基創始人L. 羅恩 賀伯特發行「山達基人守則」,提供新教會的成員一套準則,讓他們透過社會改革來捍衛人權及公義。 這份守則讓每位山達基人都誓言要「支持宗教自由」。

沒有責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 因此教會相信,宗教組織有權利與義務要致力於做好事以造福社會。 事實上賀伯特先生認為,宗教影響力的式微預示了一個文明文化層次的惡化。


閱讀這份聲明

他寫到:「如果宗教在社會裡沒有影響力或失去影響力,那麼,公共道德、犯罪與不寬容的問題就需要由國家一肩扛起。 於是,國家勢必要動用刑罰與警力。 然而這不會是成功的做法,因為假使此人天生就沒有道德、操守與自尊,你用強迫的方法也無法成功。 唯有藉由靈性的自覺和靈性價值的灌輸,這些特質才能彰顯。 想要有道德等等,就必須要有更多的理性和更多的情感動機,而不是人類紀律的威脅。」

山達基教會倡導宗教自由並深深認知到,宗教自由必須包括允許他人持續信奉所選之宗教或改變宗教。 一個社會要做到這一點,唯有認知到教會與國家之分別,且不准任何宗教在政府事務中扮演主要角色。 教會於2003年9月發行了一份有關宗教、人權與社會的聲明,清楚講述了宗教自由之定義,以及政府須負起的責任,具體而言:

「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得加以限制,除非 a)符合法律所規定,b)為保護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以及 c)使用最低限制方法,以確保其應用不會損害個人及群體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國家政府不得濫用其執法或管制力量,來辯解對宗教信仰或修行的直接或間接侵害行為。 企圖假借執法之名義,因為個人或團體之宗教修行而施以迫害,即構成異端審判,違反基本自由。」

會有這些主張是基於教會自己的經驗,也因為教會觀察到從古至今其他宗教團體所面臨的苦難。 今日許多國家的政府已正式認可山達基為宗教。 其宗教本質已在世界各國數以百計的司法與行政決策中獲得確認。 但以前不是這樣的。 早期山達基教會受到既得利益者的仇視,他們看到一個新興宗教崛起,提供生活問題的解答,便認為自己的運作多少受到了威脅。 因此教會必須戰鬥,爭取宗教自由的權利。 在這個過程中,教會保障了所有宗教的權利,其勝利為他人開闢了一條可以遵循的路徑。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freedom/

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山達基崇拜 | 山達基: 宗教的標記

沒有任何硬性的崇拜定義可以完全公正地適用於所有的宗教形式。在上文第二節結尾,關於宗教的標記,我注意到每一種宗教某種程度上包含所有三種標記(一種信仰、宗教習俗和宗教社會的系統),但沒有兩種宗教有相同的程度或相同的方式。



這些變數讓宗教獨一無二。羅馬天主教、東正教和高英國聖公會對精心製作的儀式,包括外衣、遊行、蠟燭、聖詩、聖像、聖水、香等都極為重視。另一方面,許多嚴格的新教教派,如弟兄會(Brethren),認為這種華麗的儀式形式是輕微迷信而非偶像崇拜。在基督教的分支中,崇拜被減弱為佈道,就像一些讚美詩或禱告。在公誼會,俗稱貴格會,宗教會議中不包括任何外部行為,而是一個沉默的聚會,成員之間可能分享或者不分享一些簡短的靈感。同樣,在佛教寺院的崇拜行為是很長一段時間完全沉默的冥想,不是專注於恢復一個最高的神,而是自我的消失和從存在的糾纏中釋放。

比較研究的概念必須保持靈活,因為沒有任何嚴謹和固定的崇拜定義。大多數字典的定義,都面臨這個問題,會將好幾個意思歸在崇拜的概念之下。第一、崇拜可以包括「宗教儀式」和「禮節」的觀念。一些宗教學者將儀式和禮節視為變革性的。例如,在基督教的洗禮儀式中,啟示從一個狀態(罪)轉變為另一個(恩典)。在原始社會中,藉由儀式將信徒從兒童過渡至成人。山達基聽析程序經過「待清新者的狀態」到「清新者」是革新的意義。相反地,儀式被視為證實;也就是說,他們肯定並確認了現狀。在這個意義上,各種形式的安息日和週日禮拜通常是儀式。信徒團體通過儀式證實其成為教派的一份子並彰顯其在宗教中的地位。這些儀式和禮節通常伴隨著精心製作的舞蹈、音樂、聖水洗禮和淨化、動物供品或食物、祝福的手勢等。

第二、宗教學者普遍認知崇拜並無法以儀式和禮節一言以蔽之。因此,大多數定義包括進一步的概念,例如「做法」、「行為」和「觀察」。出於好的原因,這些進一步的概念被包括在通用定義中。一個人的崇拜可能是另一個人的迷信。對一個信徒來說,似乎是一個毫無意義的行為──例如,把十字架的標誌寫成一個新教徒──可能是對另一個信徒的奉獻行為。因此,學者必須從整個特定宗教的背景下看待宗教行為,也就是說,要根據信徒本身的最終目的和意圖。學者不必相信信徒相信什麼,但如果他正在認真地試圖理解宗教現象,因為信徒的相信,那麼學者必須沿信徒的方向邁出一步。只有從這種立場,學者才能確定在某一特定宗教群體中的哪些行為、習俗和紀念活動構成崇拜。

在宗教崇拜(行為、實踐、紀念)的更廣泛定義下,我們可以包括如研究神聖文本,或在研究中訓練他人和敘述這些文本以及各種形式的宗教教學等,作為神聖文學研究的主題。某些宗教中,這種行為甚至注入了神聖的儀式。在日本禪宗寺廟,我觀察到剛入門的禪宗在儀式上人手一本蓮花經(Lotus Sutra),並莊嚴地歌頌來背誦記憶。猶太人塔木德的研究具有相似的儀式特徵。

許多種族的宗教崇拜中,學者可以發現兩個基本方向:一個崇拜是以慶祝和儀式為中心;另一種是以教學和冥想為中心。

聽析和訓練是否符合崇拜形式的問題,可以從在西方主要宗教的信仰者,即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思想中推敲出來。在這些宗教中,崇拜主要是集中在公共慶祝活動、節日、佈道、讚歌、安息日或主日崇拜和各種奉獻。雖然人們可以發現這種形式的崇拜在東方宗教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但在東方虔誠的許多分支中有一個根本的基礎,它對冥想和教學給予了更大的壓力。正如在吠檀達印度教和禪宗佛教中,崇拜不是集中於慶祝,而是集中於冥想和學習佛經(sutras)這些靈性教科書。在禪宗中,這種精神研究往往伴隨著冥想公案(koans),簡短精緻,有個經常矛盾的說法,這麼做幫助奉獻者打破普通意識的殼,使他或她可以獲得頓悟突然啟蒙。

雖然聽析技術的發現與編纂完全屬於L. 羅恩 賀伯特,山達基教會和L. 羅恩 賀伯特本人一直認為山達基跟印度教的某些方面,尤其是佛教有關聯。山達基與這兩種宗教傳統有一個共同的信念,救贖的核心過程是從無知到啟蒙,從糾纏到自由,從模糊混亂到清晰光明的過程。幾年前,我發表了一篇文章關於山達基與佛教的關係:法蘭克.K.弗林,「山達基:技術版佛教」,由約瑟夫.H.費希特編輯的《美國主流教會之外》,紐約:沙崙玫瑰出版社,1983年,頁89–110(Frank K. Flinn, “Scientology as Technological Buddhism” in Joseph H. Fichter, editor, Alternatives to American Mainline Churches, New York: Paragon House, 1983, pages 89–110)。根據這些東方傳統,山達基在邏輯上看到的崇拜不是慶祝和奉獻的模式,而是冥想和教學的模式,這強調意識、啟示或使用山達基教學術語「清新」。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marks-of-religion/scientology-worship.html

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教會社群 | 山達基:宗教的指標

與我所知道的每一個宗教一樣,山達基有一個公共生活和教會組織,它們既能保存和表達信仰系統,也能促進宗教活動。



以教會而言,山達基教會在組織上是層級壁壘分明的,而不是公理集權的。公理集權式的宗教執行權力是通過當地選舉教會牧師,針對信仰系統(信條)和宗教實踐,以及教會組織進行投票。大多數美國新教教派的行政組織是公理集權式的。可以這麼說,他們從下而上行使權威。另一方面,分級宗教通過任命和從上而下的授權行使權力,從一個中央宗教人物,如羅馬天主教的最高教宗(Pope)和藏傳佛教的達賴喇嘛,或從中央執行機構,例如主教或長老理事會。我對山達基教會的研究顯示,它遵循教會行政組織的傳統分層類型。

山達基有一個公共生活和教會組織,它們既能保存和表達信仰系統,也能促進宗教活動。

我在這裡簡要總結山達基教會的組織。L. 羅恩 賀伯特逝世於1986年,仍然是山達基宗教原理與技術的唯一來源,包括高階的OT階層。山達基教會的最高教會權威由國際山達基教會(Church of Scientology International,縮寫為CSI)和宗教技術中心(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縮寫為RTC)行使。國際山達基教會是母教會並且其最主要的責任是傳播山達基信仰給全世界。宗教技術中心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持和維護山達基技術的完整,並確保其適當地傳遞出去,同時符合品格及信仰原則。RTC的功能非常類似於信仰羅馬天主教教義的會眾。

山達基中心國際總部(SMI)作為世界各地中心教會的母會。這個結構非常類似於波士頓的第一基督教科學會(Christian Science),它也是所有其他基督教科學會的母教堂。在所有的教義爭議中,RTC是山達基最終的上訴法院,正如梵蒂岡是羅馬天主教及其會眾的最終上訴法院。

我也需要在這裡提到海洋機構。海洋機構是由山達基教會成員組成,他們誓言服務「十億年」,表明他們承諾在這一世和無數的生命中來服務教會。海洋機構對山達基的意義就如同耶穌會對於羅馬天主教的意義。所有山達基教會的領導階層幾乎都是來自於海洋機構。

山達基有時候會把自己描述為「一門應用宗教哲學」。有些人因為這個說法而認為山達基不是一門宗教。但是如上所述,我對山達基教會教義的研究和對其成員的訪談表明,山達基擁有世界各地和整個歷史上宗教所共有的所有標記:良好的信仰系統、持續的宗教習俗和分層教會組織。

此外,「哲學」一詞可能有幾種含義,並且與「宗教」一詞並非完全不相容。從字面上來說,哲學一詞意味著「智慧的愛」,人類所知道的每一種宗教都傳播某種「智慧」或洞察終極的真相。我對山達基人的訪談表明,追隨者認為「哲學」一詞指的是生命和宇宙,這是就該用語在宗教意義上的最終意義而言。山達基的「哲學」依賴於這樣的信念:靈魂是不朽的,並有永恆的命運。

在使用哲學概念和強調其教義的應用上,山達基與我所知道的其他宗教沒有任何區別。宗教總是與哲學聯繫一起。聖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是羅馬天主教史上最偉大的神學家,在他的《神學大全》作品中,引用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的無數哲學思想、術語和架構,並促使這些「哲學」觀念的道德應用,因此《神學大全》被歸類為最高等級的宗教論證。這個說法「一門應用宗教哲學」絕不會減損山達基名副其實是一門宗教信仰的意涵。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marks-of-religion/church-community.html

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宗教實踐 | 山達基: 宗教的標記

在宗教實踐方面,山達基具有世俗宗教中典型的宗教形式,即啟蒙或洗禮(山達基人稱為「命名」)、婚姻、葬禮等。



然而,山達基獨一無二的核心宗教實踐是聽析,這如同羅馬天主教徒、佛教徒和印度教教徒中冥想的漸進位階。伴隨著聽析一起的是山達基訓練,我將在下面三、(b)更詳細地討論。

(a)聽析是一個宗教教學的過程,靈性導師(受過訓練的山達基教會牧師)帶領信徒體驗靈性啟發的狀態。山達基人相信,藉由循序漸進的聽析程序積極地穿越這個事件,他們能幫助靈魂或是「希坦」從糾纏的痛苦或「印痕」中解脫。聽析的階段分為「等級」或「階層」,這些是山達基顯示的「分級、分等與覺察圖表」。這張圖表上比喻了低層次和高層次存在狀態之間的跨度。山達基人把這張圖表稱為「通往完全自由之橋」或簡而言之「橋」。自由之橋詳細描述了靈性狀態,從負面的「不存在」,中間等級「溝通」、「啟發」、「能力」,到後來「清新」、「源頭」,最後「在全部八大動力上都處於權勢」。

山達基的宗教實踐是藉由聽析、靈性啟發的訓練課程和聽析員訓練來進行,聽析員就是教會的靈性導師。這些宗教和靈性覺醒程度的分級和層次與中世紀方濟會神學家聖文德(St. Bonaventure)在《心靈歸向上帝之旅程》(Journey of the Mind into God)和耶穌會(Jesuits)創始人聖依納爵.羅耀拉(St. Ignatius of Loyola)在《神操》(Spiritual Exercises)所提到的方式非常類似。聽析的靈性目標是,首先成為「清新者」,去除有害的「印痕」,然後成為一個完整的「運作中的希坦(OT)」,也就是一個人對「生命、想法、物質、能量、空間與時間」能「處在主導點」。雖然不反對有身體疾病去諮詢醫生,山達基人堅決反對使用精神治療藥物,他們認為精神治療藥物會阻礙而不是幫助治療心理和靈魂。

(b)另一個山達基宗教實踐的核心是訓練,包括密集學習教會的經典文本。雖然訓練個別聽析員能為教友聽析有其重要性,但聽析員訓練對於個人和靈性成長來說同樣重要並有極大幫助。如下所述,這個精神元素符合山達基和東方宗教對冥想和教學崇拜的重視,而不是在大多數西方宗教中盛行的慶祝崇拜。山達基教義說明訓練能讓自由之橋的靈性教友受益。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marks-of-religion/religious-practices.html

2017年12月6日 星期三

信仰的系統 | 山達基: 宗教的標記

就山達基信仰系統而言,學生必須透過閱讀大量的宗教資料找到自己的道路。此外,學生需要認知到,山達基教會與歷史上其他宗教傳統一樣持續發展,並且不斷地演變進化。




任何人都能說出任何L.羅恩賀伯特的經典作品《戴尼提:現代心靈健康科學》、《山達基:思考的原理》、《鳳凰城演講》,加上多如牛毛的訓練和管理手冊,但這只是從冰山一角的底端來看山達基的經典文本。一切的核心是L. 羅恩賀伯特的著作,他是所有山達基教義中關於聽析和訓練唯一靈感來源。

我從與山達基人訪談,以及研讀它的經典發現,教會成員遵守基本信仰,他們承認全人類基本上是善良的,從靈魂層面才能治療身體與精神上的疾病,靈魂可以獲得拯救。總而言之,山達基的信條是:

身為教會成員的我們相信:

人人生而享有平等之權利,無論其種族、膚色與信仰。

人人對於其宗教修行及實踐,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人人對於自身的生命,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人人對於其理智,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人人對於自身安全之防衛,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人人對於構思、選擇、協助或支持其所屬之組織、教會與政府,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人人對於自由思想、自由談話、自由書寫己身意見,及以發言或書寫表達相對於他人的意見,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人人對於自身種族之創造,皆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人類之靈魂享有人類之權利。

心靈研究及導因於心理因素的疾病治療,不應脫離宗教範疇,亦不應任其於非宗教領域內進行。

任何亞於上天之力量,皆無權公然或暗地中止或否決這些權利。

身為教會成員的我們也相信:

人性本善。

人在追求生存。

人的生存須仰賴自身、同伴以及他和宇宙所建立之情誼。

身為教會成員的我們相信,天理禁止人類:

摧毀其同類。

摧毀他人之理智。

摧毀或奴役他人之靈魂。

摧毀或傷害其同伴或團體之生存。

身為教會成員的我們也相信:

靈魂可以獲得拯救。

也唯有靈魂才能拯救或治癒身體。

這個信條仔細地闡述並補充山達基在八大動力上的教義。一個「動力」是一個渴望、一種驅動力或衝動,透過自我、性的等級(包括生育家庭)、團體、所有人類、所有生物、所有物質宇宙、靈魂和最終的無限或神而追求生存。與一些山達基普遍說法相反的是,教會一直堅持靈性的信念,尤其是一個至高之神。最早的版本《山達基:思考的原理》明確地陳述:「第八動力──是以無限的形式朝向存在的渴望。我們認為這個動力就是至高之神。」(《山達基:思考的原理》洛杉磯:加州山達基教會,1956,頁38。)一般的信徒信仰山達基後,會瞭解自我能夠在所有八大動力上完全發揮,因而發展出至高之神的概念,或山達基人寧願說,無限。

山達基人定義人類的靈性本質為「希坦」,也就是傳統靈魂的概念。他們相信,這個希坦是不朽的,並且存在各種身體中。山達基原理中,關於前世的闡述與佛教的教學輪迴(samsara),或靈魂轉世近似。以下三、(a)段落當中有更多關於靈魂的研究。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marks-of-religion/system-of-beliefs.html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山達基: 宗教的標記



法蘭克.K.弗林博士
(Frank K. Flinn, Ph.D.)
宗教研究副教授

華盛頓大學
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

1994年9月22日

一、簡介

我目前是神學和宗教領域的自由作家、編輯、講師和顧問。我也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華盛頓大學擔任宗教研究學的副教授。

我於1962年獲得伊利諾州昆西的昆西大學(Quincy University)藝術哲學學士學位;1966年在麻薩諸塞州劍橋市哈佛神學院以特優(magna cum laude)成績取得宗教學學士學位;1981年在安大略省多倫多市多倫多宗教大學聖麥可學院(St. Michael’s College, Toronto School of Theology)取得特殊宗教研究博士學位。我也在哈佛大學、德國的海德堡大學,以及賓州大學完成高階研究。1966–1967年,我任海德堡大學哲學和古代近東宗教傅爾布萊特獎學者(Fulbright Scholar)。1968–1969年,我在賓州大學擔任國防外語研究員(據法律第六章〔Title VI〕)研究閃米特語系(Semitic Languages)。

自1962年以來,我致力於深度研究古代和現代的宗教教派運動。我的博士研究有一部分焦點是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美國和國外興起的新宗教運動。這項研究從多方面對新宗教進行調查,包含信仰系統、生活方式、宗教語言的使用、領導能力、動機和誠意及其存在的物質條件。在華盛頓大學,我經常教授北美宗教經驗的課程,其中有一部分包含新宗教運動。除了對宗教的學術興趣之外,長期以來我的個人生活都與宗教體驗緊密相連。從1958年到1964年,我是小兄弟會(Order of Friars Minor)的成員,俗稱方濟會士(Franciscan)。在這段時間裡,我以宗教莊嚴的誓言安貧、守貞與從命為生活準則。因此,經歷了許多典型的宗教生活紀律。

在我現今的職位之前,1980–1981年間,我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瑪麗維爾學院(Maryville College)授課;1977–1979年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聖路易大學,擔任宗教和教育碩士課程的研究所主任;1976–77年,在安大略省的多倫多大學擔任比較宗教學的助教;1970–75年,於新墨西哥州聖塔菲市聖約翰學院任名著選讀計畫(Great Books Program)助教;1969–73夏,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拉薩爾學院(LaSalle College)任聖經學習和人類宗教學講師;1967–68年,于麻薩諸塞州栗樹山市(Chestnut Hill)波士頓學院任聖經研究講師;並于麻薩諸塞州的牛頓市聖心牛頓學院(Newton College of the Sacred Heart)任聖經研究講師。

我是美國宗教學院當中聲譽良好的會員。我目前是在密蘇里州大學市諸聖堂(All Saints Church)活動的羅馬天主教徒。

自1968年以來,我針對在19世紀和20世紀北美及其他地方出現的各種新宗教運動團體發表了演講和著作。我教授的講座類型包括宗教人類學(拉薩爾學院)、比較宗教(多倫多大學)、美國宗教經驗(聖路易大學)和北美宗教經驗(華盛頓大學),在這些講座中經常討論以下的宗教現象,如:大覺醒(Great Awakening)、震顫教(Shakerism)、摩門教(Mormon)、基督復臨安息日會(Seventh-day Adventism)、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es)、新和諧(New Harmony)、奧納達(Oneida)、布魯克農場(Brook Farm)、統一教(Unification)、山達基、哈爾克奎師那(Hare Krishna)和其他現象。我曾出版了幾篇文章,並成為新宗教主題相關書籍的總編輯。我的準則是惟有對一個現存的宗教團體具有長期、第一手認識,才能替這個宗教團體發聲。我為新宗教在各個方面作了見證,有美國國會、俄亥俄州議會、紐約州眾議院、伊利諾州議會,和堪薩斯州議會。我在美國、加拿大、日本、中華民國和歐洲的學院、大學和會議上發表了關於新宗教主題的講座。

自1976年起,我深入研究山達基教會。山達基文獻(它的經文)的數量相當豐富足以佐證這裡表達的意見。我參觀了許多地方的山達基教會,包含多倫多、聖路易、波特蘭、奧勒岡、清水鎮、佛羅里達、洛杉磯和巴黎,並在這些地方親自體驗了教會的日常工作。我也與山達基教會成員進行了多次採訪。關於山達基的文獻,從客觀的學術資料到新聞記錄,無論正面還是負面,我都瞭若指掌。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marks-of-religion/page1.html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就如同大多數宗教一樣,山達基主張已經揭露生命之謎

從所有的觀點來看,山達基都構成宗教,這些觀點是以目前社會科學所使用的用語定義來討論,前文中我們已經檢視過。



就像那麼多宗教於過去數十年,在國際間造成「宗教浮現」(東方背景的宗教,五旬節派,非裔美國人的宗教),非比尋常而不平凡的宗教經驗在山達基裡居於核心位置。就如同其他宗教一般,這些經驗一方面是由教義驅動、調整和解釋,另一方面以此證明此團體掌握了宇宙觀的正確性。因此,山達基符合當今社會科學所使用的宗教實質定義。

我們可以下結論說,從所有的觀點來看,山達基都構成宗教,這些觀點是以目前社會科學所使用的用語定義來討論。

山達基也符合宗教的概念,因為它目前的定義是以功能性的觀點,它構成了信仰體系,透過這個體系,一群人賦予基本問題意義,這些問題包括不公平、痛苦和對生活的意義的追尋,他們也透過這體系面對問題,克服它們。

就如同大多數宗教一樣,山達基主張已經揭露生命之謎。它並不是提出一個武斷的人生意義,而是主張已經發現真正的意義。同時,它與人道主義並不相同:它並沒有提出或建議品格規範與價值觀,來賦予人生意義。相反的,它主張已經真正地知道人類的本質,以及他生命的意義。 同時,儘管使用了類似於科學的字彙,還是可以清楚分辨它與科學的不同,它不會試圖形容事情發生的經過,它不制定問題,或者呈現一個相反的假設和最終修正。而是聲稱已經發現了真正的原因並且邀請人們來分享已知的知識。因此,山達基符合比較定義,它定義宗教的方式與人道主義不同。

山達基教會期待他的信徒成為宗教人員,宗教的分析式定義將這意義賦予這個詞。結果:這提供了一個相關的信仰系統,所以它的信徒可以分享教義,並期待他們會參與儀式活動,直接經驗最終實相,獲知有關於信仰和日常生活經驗的原理。因此,根據宗教的分析式定義,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組織,因為它對信徒的期望,跟這類組織對虔誠個體的期望一致。

最後,採用主觀的觀點來看,可以觀察到,山達基是一個宗教,因為它已經在大部分各種不同的文化內涵之下,實踐了活動,包括對政府機關的聲明,對教會成員和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的社會科學家的聲明。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已經考量山達基與社會科學所使用的現代宗教定義之間的關係。然而,山達基似乎也符合人類學和社會學所謂「經典」的宗教定義。

社會學的領域裡,被視為社會學之「父」的馬克思.韋伯(Max Weber)傾向於不去定義這個用語(韋伯1964年:頁1)。相反地,他依據大量的標準,精細地將已知的宗教歸類成大量的不同類型。山達基似乎符合「拯救式宗教」這種類型,它呈現出一條能夠脫離輪迴或生死,通向靈魂自由的路(韋伯1964年:頁146)。按照韋氏標準(Weberian criteria),山達基會被歸類為拯救式宗教:

由先知建立一個教義作為引導,使拯救人類可能成真(韋伯1964年:頁46);
擁有以廣泛的法則來系統化的儀式,和需要特別訓練的知識(韋伯1964年:頁154);
證實,透過宗教努力朝向自我完美,就可以達成救贖(韋伯1964年:頁156);
已經發展出步驟,用來觸及人格特質中的宗教奉獻(韋伯1964年:頁156);以及
堅稱人格特質中的宗教奉獻,意味著能得到超人力量,而且可能完成超人行動(韋伯1964年:頁157)。
根據韋伯的分類,明確地敘述出拯救型宗教這個類型,山達基與此一宗教類型的對應關係,很清楚地呈現在《什麼是山達基?》以下的段落:

「有別於那些教導人們:人無法進步,七十年的身體壽命就是一個人的全部,相反地,事實是:有限人生之上還有更高的狀態。OT的狀態確實存在,人們確實能夠達成。就像其他收穫一樣,在山達基裡,這要循序漸進來達到。……」

「在OT階層,有史以來完整地揭露一些生命的奇蹟。瞭解什麼是永恆並超脫生死循環,奇蹟不僅如此。

這條路是千真萬確的,且已明確標示出來了。只需要把雙腳放上階梯的第一級,往上提升到清新者的狀態,然後往上邁向運作中的希坦階層。

聽析讓這個人遠遠超越智人,他接觸過的藥物、疼痛、問題、沮喪和恐懼,以一個精神個體而到達更高層次的存在狀態與自由。這些狀態只能透過聽析得到。但其確實存在,而且可以達到,而且能夠完全恢復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潛能。」(《什麼是山達基?》 1992年:頁222–223)

關於這個定義,如前所述,山達基的中心信仰就是:人是一個希坦,也就是,一個精神個體。

在人類學裡,被視為最經典的宗教定義,是愛德華.泰勒爵士(Sir Edward Tylor)所描述的定義:「相信精神個體」(尹凡絲-皮里茲查德〔Evans-Pritchard〕1976年:頁14–15)。關於這個定義,如前所述,山達基的中心信仰就是:人是一個希坦,也就是,一個精神個體。在這方面,山達基手冊向其讀者說道:

「你是一個希坦,一個精神個體,不是你的眼睛,不是你的大腦,而是你。你並不是擁有一個希坦,希坦並不是你除了自己以外又另外擁有的東西,你就是一個希坦。你不會說『我的希坦』;你會說『我』。

儘管許多山達基認為的真理,亦可見於許多偉大的哲學教義中,但山達基所提供的方法是全新的:一條精確的途徑,讓任何人都能藉此重獲其靈魂本身的真實與率直。……」(《山達基手冊》1994年:頁iii)

亞歷山卓.弗萊吉里歐博士
于布宜諾斯艾利斯
1996年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and-contemporary-defenitions-of-religion/conclusions.html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山達基與宗教的主觀定義

在人類學裡「主觀」是將參與文化的人,他心中的想法,分門別類。這是相對於「客觀」來看,這是以社會科學中的其中一個理論,來形成概念性的分類。直到這時,我們才使用從理論的觀點而來的宗教的定義,也就是說,是以社會學家的觀點來看,社會學家會參與討論關於是什麼構成一門宗教,它的特性是什麼。在這個部分,我們會認為它是社會參與者的客觀觀點。



如果想知道山達基是否是一個宗教,那麼就從客觀的觀點來研究,視其是否是以特定的文化內涵來做為活動的準則,因此它構成一個宗教。因為山達基教會是個國際組織,所以這樣的文化內涵在許多國家都可以發現。因為這些國家是複雜的社會,包含了無數團體:在那些已經針對這個主題提出公眾聲明的人之中,包括山達基人本身、政府機構和宗教主題的研究者。

首先,可以觀察到,山達基人自己在他們的寫作和大眾文件中,都把山達基表現為一個宗教。(參閱如《什麼是山達基?》 1993年:頁1、7、141、147,LRH書籍編纂《什麼是山達基?》 1994年:頁iii。)

對於政府機關而言,已經發現基於法律目的及免稅資格,山達基在許多已經運作其活動的國家都已成為宗教。政府組織已清楚表示山達基是一個宗教,包括:

主管機關:

巴伐利亞教育與文化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Culture of Bavaria),1973年;美國國務院,1974年;法國昂杰社會安全局(Social Security Agency of Angers, France),1985年;美國全國移民暨歸化辦公室(National Office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1986年;德國柏林舍恩貝格區(District of Schöneberg),1989年。

稅務機關:

瑞士蘇黎世行政管理與財務課(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e),1974年;美國佛羅里達州稅務部門,1974年;澳洲稅務辦公室(Australian Tax Office),1978年;加州特約稅務委員會(California Franchise Tax Board),1981年;加拿大稅務與關稅部門(Department of Taxes and Customs of Canada),1982年;法國波城稅務單位(Tax Service of Pau),198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法人稅務稽查員(Corporate Tax Inspector of Amsterdam),1988年;美國猶他州稅務委員會,1988年;美國紐約市稅務委員會,1988年;德國聯邦財務辦公室,1990年;義大利蒙扎稅務委員會(Tax Commission of Monza, Italy),1990年;義大利雷科稅務委員會(Tax Commission of Lecco),1991年;美國國稅局,1993年;美國加州就業發展部門(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1994年。

司法單位:

美國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Appeals Court of Washington, D.C),1969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1971年;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市法院(Court of St. Louis),1972年;澳洲的澳大利亞伯斯法院(Australian Court of Perth),1970年;斯圖加特地方法院(Court of District of Stuttgart),1976年;德國慕尼黑法院,1979年;巴黎上訴法院,1980年;奧勒岡州上訴法院,1982年;美國華盛頓地方法院,1983年;麻薩諸塞州高級法院(Superior Court of Massachusetts),1983年;澳洲總檢察長辦公室(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of Australia),1973年;澳洲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1983年;美國加州中部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Central California),1984年;溫哥華上訴法院,1984年;德國斯圖加特地方法院,1985年;德國慕尼黑上訴法院,1985年;義大利帕多瓦法院(Court of Padua),1985年;義大利波隆那法院(Court of Bologna),1986年;德國漢堡地區法院(Regional Court of Hamburg),1988年;德國柏林法院,1988年;德國法蘭克福法院,1989年;德國慕尼黑法院,1989年;德國漢諾威法院,1990年;義大利米蘭法院,1991年;德國漢堡行政法院,1992年;德國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Germany),1992年;紐約法院,1994年;義大利稅務法院,1994年;瑞士蘇黎世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Zürich),1994年;義大利最高法院,1995年。

最後,社會科學家所進行的研究通常會提到山達基是一門宗教,因為認為它是新宗教運動的成長團體之一。

山達基的其中一個研究,《現代美國的宗教運動》(Religious Movements in Contemporary America)這本書中一篇哈里.懷海德(Harriet Whitehead)的文章,將它列入「日益趨增而全然有別於猶太-基督教傳統的宗教運動團體之集合」(“growing collection of religious movements totally outside of the Judeo-Christian tradition”)。(1974年:頁547)

以類似的方式,羅伊.瓦利斯(Roy Wallis)的論文,「通往完全自由之路:以社會學分析山達基」(“The Road to Total Freedom: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Scientology”,1977年),分析歷史發展以及當時戴尼提轉變成山達基時的組織變革和教義變革,清楚的把學習主題置入新宗教團體內。瓦利斯認為山達基是一門宗教,現今西方社會的宗教市場尤其能夠適應它──數年之後威爾遜(Wilson)這麼說。強調成員可以從他們的宗教實踐獲得好處;獨特修辭的運用,強調秩序且架構完整的機構,能反映出當代西方的價值觀,因為「將生命理性化,帶來了教會組織,透過它能得到拯救。」(1976年:頁246)

法蘭克.弗林(Frank Flinn)在《美國主流教會的替代選項》(Alternatives to American Mainline Churches)這本書中,寫了一篇「山達基:技術版佛教(Scientology as Technological Buddhism)」,內容強調山達基教會是「最有趣的新宗教運動團體」(1983年:頁89),因為它「與佛教有很多相同點」(頁93)。

布萊恩.威爾遜(Bryan Wilson)在他1990年的書籍《以社會角度看待宗教教條》(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Sectarianism),認定山達基教會是個「世俗化的宗教(secularized religion)」,而且寫明它符合20項一般宗教的特性,提出:「確實必須認定山達基是一門宗教,而且它以形而上的教導來說服人們相信這點,(不是因為它將機構描述成教會),而是因為它像是一面鏡子能映照出當代社會的許多固有成見。」(1990年:頁288)他以這樣的問句為他的分析做一個總結:「如果一個人必須提出什麼才是現代宗教,或許山達基似乎與它身處的世俗世界格格不入,但它的組織架構和固有的治療方式中的組成,大部分還是仰賴這世俗世界。」(1990年:頁288)

檢視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最重要的書籍後,山達基被認為屬於一個宗教團體,這些書籍包括:愛琳巴克(Eileen Barker)教授《新宗教運動:實用簡介》(New Religious Movements: a Practical Introduction)(1992年),以及J.高登.梅爾頓(J. Gordon Melton)的《美國宗教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Religions)與《美國教派百科手冊》(Encyclopedic Handbook of Cults in America)(1992年)。詹姆斯.貝克福特(James Beckford)的《教派爭論:社會對新宗教運動的反應》(Cult Controversies: Societal Responses to 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s)(1985年)、湯瑪士.羅賓絲(Thomas Robbins)的《教派、信仰轉換和超然領導:新宗教運動的社會學觀點》(Cults, Converts and Charisma: the Sociology of New Religious Movements)(1991年),以及馬西莫.印卓維格內(Massimo Introvigne)和珍-法藍可依絲.馬雅(Jean-Francois Mayer)的《歐洲的新宗教》(L’Europe delle Nuove Religioni)(1993年),這些著作也有提及,與其他新宗教團體一併討論。

總而言之,採用一個經驗上的觀點,我們可以觀察到:山達基在各種文化內涵裡實踐了它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它對政府機關的聲明,因此,教會成員和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的社會學家,都認為山達基是一個宗教。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and-contemporary-defenitions-of-religion/scientology-and-the-emic-definitions-of-religion.html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山達基與宗教的分析式定義

社會學中,宗教的另一個定義方式是以分析的方式,也就是由宗教的各種不同呈現方式,來定義其特性。從這個觀點來看,所有宗教都有共同點,因為信徒表現出虔誠的形式有很多,藉由這些形式才可能有以下這些特性,這些特性能構成信仰的虔誠。這些東西包括:

a)分享信仰,信仰是構成團體的教義的要素;
b)參與儀式與奉獻;
c)體驗直接接觸終極的事實(ultimate reality);
d)獲得宗教資訊;以及
e)因為虔誠,能夠經歷日常生活中的改變或成果(史塔克和古洛克1985年)。

從這點來看,如果想知道山達基是否構成一門宗教,就要研究山達基教會這個機構,是否期待他的信徒會虔誠,也就是說,他們是否以各種被世界認同的方式表現出虔誠。



四、(一)分享教義體系

宗教組織一直都期望信徒分享教條。(史塔克和古洛克1985年:頁256)在這方面,可以觀察到山達基教會提供一個具有相互關係的整體,它的架構清晰,所以信徒能瞭解教義。事實上,山達基的實踐,是由聽析和訓練所組成,這兩者是平等的。教會能夠肯定聽析能讓人看到事情是如何發生的,而訓練本身能教導真正的原因。

訓練課程中所使用的資料,包含教會創始人的書籍、出版品、影片與演講錄音,其研讀順序都已事先安排妥當。這些資料相當於傳統宗教中的經典:不需經由口頭說明或是解釋。反之,相當大的注意力是放在,信徒要以「最原始的形式」瞭解創始人的文字表達。山達基人相信,L. 羅恩 賀伯特建立了一個精確且有效的路徑,能到達精神上的救贖:如果以下其中一個山達基創始人的步驟,沒有達到預期的成果,那麼就是因為不瞭解或未被正確的應用。因此,他們認為賀伯特先生原始版本的文字表達中,絕對不可能有錯誤。

在山達基中,那些指導訓練的人稱為「輔導員」,被認為是學習技術的專家,專門找出並解決學生可能會遇到的障礙。輔導員所扮演的角色,也被定義為:確保原理適當地傳授,並且不會有不同的版本或分歧的解釋。輔導員並不提供演講,也不會向學生提出私人版本。嚴格禁止輔導員以口頭解釋教材,以避免變更原始版本。

四、(二)參與儀式與奉獻行為

宗教期望信徒透過參與儀式與奉獻,來表現虔誠。在這方面,首先你可以觀察到山達基教會和其他宗教組織一樣,會舉辦像是週日禮拜、婚禮、葬禮與新生兒命名儀式。

然而,山達基的儀式不僅僅這些。聽析,也就是山達基的核心應用,一位人類學家給予這個用詞一個定義:高度安排的步驟,它符合嚴格的標準,而且仔細地重複使用;根據這個定義,聽析也算是種儀式活動。教會創始人已仔細地建立起一系列的步驟,事實上,透過這些步驟,聽析才得以完成。對山達基教會而言,聽析需要正確的路徑,才能達到更高覺察力的精確過程。聽析的定義,就是精確的活動,精確地編纂且遵循精確的步驟:

「聽析使用聽析程序來進行,是由一位聽析員來詢問一組精確的問題,或者給予指令,用以幫助一個人發現與他自己有關的事情,並且改善他個人的狀況。還有許多、許多不同的聽析程序,而每一種都能增進個人的能力以面對並處理他部分的存在狀態。當一個聽析程序的特定目標達成後,這項聽析程序便可結束,然後再執行另一個聽析程序,處理他生活中不同的部分。

當然,可以問的問題非常多──但是它們不見得能幫助到人。戴尼提與山達基的成就是因為L. 羅恩 賀伯特區分出了那些可以達到靈性自由的精確問題與方向。」(《什麼是山達基?》1992年:頁156)

因此,可以觀察到,聽析是個精確的儀式,重複的參與它,一個人就被視為山達基人。

四、(三)直接經歷到終極的事實

這讓人想起那些最傳統的宗教期待他們的信徒,在某個時候,會以某種程度直接經歷到終極的事實。虔誠的這個向度,關係到宗教的實質定義,而關於這點,透過重新檢視宗教的實質定義,我們就已解釋清楚。因此我們說那種宗教經驗,並不是平凡或日常可及的,它是山達基的核心。就像其他宗教,這樣的經歷是被鼓勵的,它符合教義且教義可以解釋它,也因此可以用它來證明團體的宇宙觀是正確的。

山達基表現出,它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有清楚定義的特定路徑,可以改善覺察力,引導一個人從精神盲目狀況走向快樂的存在狀態。它向信徒承諾,這種增加的覺察力,最終會使他們能夠覺察到自己是永生的、獲得完全的自由、全知,並且直接瞭解生死和宇宙的意義。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and-contemporary-defenitions-of-religion/scientology-and-the-analytical-definitions-of-religi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