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山達基: 宗教的標記



法蘭克.K.弗林博士
(Frank K. Flinn, Ph.D.)
宗教研究副教授

華盛頓大學
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

1994年9月22日

一、簡介

我目前是神學和宗教領域的自由作家、編輯、講師和顧問。我也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華盛頓大學擔任宗教研究學的副教授。

我於1962年獲得伊利諾州昆西的昆西大學(Quincy University)藝術哲學學士學位;1966年在麻薩諸塞州劍橋市哈佛神學院以特優(magna cum laude)成績取得宗教學學士學位;1981年在安大略省多倫多市多倫多宗教大學聖麥可學院(St. Michael’s College, Toronto School of Theology)取得特殊宗教研究博士學位。我也在哈佛大學、德國的海德堡大學,以及賓州大學完成高階研究。1966–1967年,我任海德堡大學哲學和古代近東宗教傅爾布萊特獎學者(Fulbright Scholar)。1968–1969年,我在賓州大學擔任國防外語研究員(據法律第六章〔Title VI〕)研究閃米特語系(Semitic Languages)。

自1962年以來,我致力於深度研究古代和現代的宗教教派運動。我的博士研究有一部分焦點是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美國和國外興起的新宗教運動。這項研究從多方面對新宗教進行調查,包含信仰系統、生活方式、宗教語言的使用、領導能力、動機和誠意及其存在的物質條件。在華盛頓大學,我經常教授北美宗教經驗的課程,其中有一部分包含新宗教運動。除了對宗教的學術興趣之外,長期以來我的個人生活都與宗教體驗緊密相連。從1958年到1964年,我是小兄弟會(Order of Friars Minor)的成員,俗稱方濟會士(Franciscan)。在這段時間裡,我以宗教莊嚴的誓言安貧、守貞與從命為生活準則。因此,經歷了許多典型的宗教生活紀律。

在我現今的職位之前,1980–1981年間,我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瑪麗維爾學院(Maryville College)授課;1977–1979年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聖路易大學,擔任宗教和教育碩士課程的研究所主任;1976–77年,在安大略省的多倫多大學擔任比較宗教學的助教;1970–75年,於新墨西哥州聖塔菲市聖約翰學院任名著選讀計畫(Great Books Program)助教;1969–73夏,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拉薩爾學院(LaSalle College)任聖經學習和人類宗教學講師;1967–68年,于麻薩諸塞州栗樹山市(Chestnut Hill)波士頓學院任聖經研究講師;並于麻薩諸塞州的牛頓市聖心牛頓學院(Newton College of the Sacred Heart)任聖經研究講師。

我是美國宗教學院當中聲譽良好的會員。我目前是在密蘇里州大學市諸聖堂(All Saints Church)活動的羅馬天主教徒。

自1968年以來,我針對在19世紀和20世紀北美及其他地方出現的各種新宗教運動團體發表了演講和著作。我教授的講座類型包括宗教人類學(拉薩爾學院)、比較宗教(多倫多大學)、美國宗教經驗(聖路易大學)和北美宗教經驗(華盛頓大學),在這些講座中經常討論以下的宗教現象,如:大覺醒(Great Awakening)、震顫教(Shakerism)、摩門教(Mormon)、基督復臨安息日會(Seventh-day Adventism)、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es)、新和諧(New Harmony)、奧納達(Oneida)、布魯克農場(Brook Farm)、統一教(Unification)、山達基、哈爾克奎師那(Hare Krishna)和其他現象。我曾出版了幾篇文章,並成為新宗教主題相關書籍的總編輯。我的準則是惟有對一個現存的宗教團體具有長期、第一手認識,才能替這個宗教團體發聲。我為新宗教在各個方面作了見證,有美國國會、俄亥俄州議會、紐約州眾議院、伊利諾州議會,和堪薩斯州議會。我在美國、加拿大、日本、中華民國和歐洲的學院、大學和會議上發表了關於新宗教主題的講座。

自1976年起,我深入研究山達基教會。山達基文獻(它的經文)的數量相當豐富足以佐證這裡表達的意見。我參觀了許多地方的山達基教會,包含多倫多、聖路易、波特蘭、奧勒岡、清水鎮、佛羅里達、洛杉磯和巴黎,並在這些地方親自體驗了教會的日常工作。我也與山達基教會成員進行了多次採訪。關於山達基的文獻,從客觀的學術資料到新聞記錄,無論正面還是負面,我都瞭若指掌。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marks-of-religion/page1.html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就如同大多數宗教一樣,山達基主張已經揭露生命之謎

從所有的觀點來看,山達基都構成宗教,這些觀點是以目前社會科學所使用的用語定義來討論,前文中我們已經檢視過。



就像那麼多宗教於過去數十年,在國際間造成「宗教浮現」(東方背景的宗教,五旬節派,非裔美國人的宗教),非比尋常而不平凡的宗教經驗在山達基裡居於核心位置。就如同其他宗教一般,這些經驗一方面是由教義驅動、調整和解釋,另一方面以此證明此團體掌握了宇宙觀的正確性。因此,山達基符合當今社會科學所使用的宗教實質定義。

我們可以下結論說,從所有的觀點來看,山達基都構成宗教,這些觀點是以目前社會科學所使用的用語定義來討論。

山達基也符合宗教的概念,因為它目前的定義是以功能性的觀點,它構成了信仰體系,透過這個體系,一群人賦予基本問題意義,這些問題包括不公平、痛苦和對生活的意義的追尋,他們也透過這體系面對問題,克服它們。

就如同大多數宗教一樣,山達基主張已經揭露生命之謎。它並不是提出一個武斷的人生意義,而是主張已經發現真正的意義。同時,它與人道主義並不相同:它並沒有提出或建議品格規範與價值觀,來賦予人生意義。相反的,它主張已經真正地知道人類的本質,以及他生命的意義。 同時,儘管使用了類似於科學的字彙,還是可以清楚分辨它與科學的不同,它不會試圖形容事情發生的經過,它不制定問題,或者呈現一個相反的假設和最終修正。而是聲稱已經發現了真正的原因並且邀請人們來分享已知的知識。因此,山達基符合比較定義,它定義宗教的方式與人道主義不同。

山達基教會期待他的信徒成為宗教人員,宗教的分析式定義將這意義賦予這個詞。結果:這提供了一個相關的信仰系統,所以它的信徒可以分享教義,並期待他們會參與儀式活動,直接經驗最終實相,獲知有關於信仰和日常生活經驗的原理。因此,根據宗教的分析式定義,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組織,因為它對信徒的期望,跟這類組織對虔誠個體的期望一致。

最後,採用主觀的觀點來看,可以觀察到,山達基是一個宗教,因為它已經在大部分各種不同的文化內涵之下,實踐了活動,包括對政府機關的聲明,對教會成員和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的社會科學家的聲明。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已經考量山達基與社會科學所使用的現代宗教定義之間的關係。然而,山達基似乎也符合人類學和社會學所謂「經典」的宗教定義。

社會學的領域裡,被視為社會學之「父」的馬克思.韋伯(Max Weber)傾向於不去定義這個用語(韋伯1964年:頁1)。相反地,他依據大量的標準,精細地將已知的宗教歸類成大量的不同類型。山達基似乎符合「拯救式宗教」這種類型,它呈現出一條能夠脫離輪迴或生死,通向靈魂自由的路(韋伯1964年:頁146)。按照韋氏標準(Weberian criteria),山達基會被歸類為拯救式宗教:

由先知建立一個教義作為引導,使拯救人類可能成真(韋伯1964年:頁46);
擁有以廣泛的法則來系統化的儀式,和需要特別訓練的知識(韋伯1964年:頁154);
證實,透過宗教努力朝向自我完美,就可以達成救贖(韋伯1964年:頁156);
已經發展出步驟,用來觸及人格特質中的宗教奉獻(韋伯1964年:頁156);以及
堅稱人格特質中的宗教奉獻,意味著能得到超人力量,而且可能完成超人行動(韋伯1964年:頁157)。
根據韋伯的分類,明確地敘述出拯救型宗教這個類型,山達基與此一宗教類型的對應關係,很清楚地呈現在《什麼是山達基?》以下的段落:

「有別於那些教導人們:人無法進步,七十年的身體壽命就是一個人的全部,相反地,事實是:有限人生之上還有更高的狀態。OT的狀態確實存在,人們確實能夠達成。就像其他收穫一樣,在山達基裡,這要循序漸進來達到。……」

「在OT階層,有史以來完整地揭露一些生命的奇蹟。瞭解什麼是永恆並超脫生死循環,奇蹟不僅如此。

這條路是千真萬確的,且已明確標示出來了。只需要把雙腳放上階梯的第一級,往上提升到清新者的狀態,然後往上邁向運作中的希坦階層。

聽析讓這個人遠遠超越智人,他接觸過的藥物、疼痛、問題、沮喪和恐懼,以一個精神個體而到達更高層次的存在狀態與自由。這些狀態只能透過聽析得到。但其確實存在,而且可以達到,而且能夠完全恢復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潛能。」(《什麼是山達基?》 1992年:頁222–223)

關於這個定義,如前所述,山達基的中心信仰就是:人是一個希坦,也就是,一個精神個體。

在人類學裡,被視為最經典的宗教定義,是愛德華.泰勒爵士(Sir Edward Tylor)所描述的定義:「相信精神個體」(尹凡絲-皮里茲查德〔Evans-Pritchard〕1976年:頁14–15)。關於這個定義,如前所述,山達基的中心信仰就是:人是一個希坦,也就是,一個精神個體。在這方面,山達基手冊向其讀者說道:

「你是一個希坦,一個精神個體,不是你的眼睛,不是你的大腦,而是你。你並不是擁有一個希坦,希坦並不是你除了自己以外又另外擁有的東西,你就是一個希坦。你不會說『我的希坦』;你會說『我』。

儘管許多山達基認為的真理,亦可見於許多偉大的哲學教義中,但山達基所提供的方法是全新的:一條精確的途徑,讓任何人都能藉此重獲其靈魂本身的真實與率直。……」(《山達基手冊》1994年:頁iii)

亞歷山卓.弗萊吉里歐博士
于布宜諾斯艾利斯
1996年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and-contemporary-defenitions-of-religion/conclusions.html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山達基與宗教的主觀定義

在人類學裡「主觀」是將參與文化的人,他心中的想法,分門別類。這是相對於「客觀」來看,這是以社會科學中的其中一個理論,來形成概念性的分類。直到這時,我們才使用從理論的觀點而來的宗教的定義,也就是說,是以社會學家的觀點來看,社會學家會參與討論關於是什麼構成一門宗教,它的特性是什麼。在這個部分,我們會認為它是社會參與者的客觀觀點。



如果想知道山達基是否是一個宗教,那麼就從客觀的觀點來研究,視其是否是以特定的文化內涵來做為活動的準則,因此它構成一個宗教。因為山達基教會是個國際組織,所以這樣的文化內涵在許多國家都可以發現。因為這些國家是複雜的社會,包含了無數團體:在那些已經針對這個主題提出公眾聲明的人之中,包括山達基人本身、政府機構和宗教主題的研究者。

首先,可以觀察到,山達基人自己在他們的寫作和大眾文件中,都把山達基表現為一個宗教。(參閱如《什麼是山達基?》 1993年:頁1、7、141、147,LRH書籍編纂《什麼是山達基?》 1994年:頁iii。)

對於政府機關而言,已經發現基於法律目的及免稅資格,山達基在許多已經運作其活動的國家都已成為宗教。政府組織已清楚表示山達基是一個宗教,包括:

主管機關:

巴伐利亞教育與文化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Culture of Bavaria),1973年;美國國務院,1974年;法國昂杰社會安全局(Social Security Agency of Angers, France),1985年;美國全國移民暨歸化辦公室(National Office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1986年;德國柏林舍恩貝格區(District of Schöneberg),1989年。

稅務機關:

瑞士蘇黎世行政管理與財務課(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e),1974年;美國佛羅里達州稅務部門,1974年;澳洲稅務辦公室(Australian Tax Office),1978年;加州特約稅務委員會(California Franchise Tax Board),1981年;加拿大稅務與關稅部門(Department of Taxes and Customs of Canada),1982年;法國波城稅務單位(Tax Service of Pau),198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法人稅務稽查員(Corporate Tax Inspector of Amsterdam),1988年;美國猶他州稅務委員會,1988年;美國紐約市稅務委員會,1988年;德國聯邦財務辦公室,1990年;義大利蒙扎稅務委員會(Tax Commission of Monza, Italy),1990年;義大利雷科稅務委員會(Tax Commission of Lecco),1991年;美國國稅局,1993年;美國加州就業發展部門(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1994年。

司法單位:

美國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Appeals Court of Washington, D.C),1969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1971年;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市法院(Court of St. Louis),1972年;澳洲的澳大利亞伯斯法院(Australian Court of Perth),1970年;斯圖加特地方法院(Court of District of Stuttgart),1976年;德國慕尼黑法院,1979年;巴黎上訴法院,1980年;奧勒岡州上訴法院,1982年;美國華盛頓地方法院,1983年;麻薩諸塞州高級法院(Superior Court of Massachusetts),1983年;澳洲總檢察長辦公室(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of Australia),1973年;澳洲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1983年;美國加州中部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Central California),1984年;溫哥華上訴法院,1984年;德國斯圖加特地方法院,1985年;德國慕尼黑上訴法院,1985年;義大利帕多瓦法院(Court of Padua),1985年;義大利波隆那法院(Court of Bologna),1986年;德國漢堡地區法院(Regional Court of Hamburg),1988年;德國柏林法院,1988年;德國法蘭克福法院,1989年;德國慕尼黑法院,1989年;德國漢諾威法院,1990年;義大利米蘭法院,1991年;德國漢堡行政法院,1992年;德國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Germany),1992年;紐約法院,1994年;義大利稅務法院,1994年;瑞士蘇黎世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Zürich),1994年;義大利最高法院,1995年。

最後,社會科學家所進行的研究通常會提到山達基是一門宗教,因為認為它是新宗教運動的成長團體之一。

山達基的其中一個研究,《現代美國的宗教運動》(Religious Movements in Contemporary America)這本書中一篇哈里.懷海德(Harriet Whitehead)的文章,將它列入「日益趨增而全然有別於猶太-基督教傳統的宗教運動團體之集合」(“growing collection of religious movements totally outside of the Judeo-Christian tradition”)。(1974年:頁547)

以類似的方式,羅伊.瓦利斯(Roy Wallis)的論文,「通往完全自由之路:以社會學分析山達基」(“The Road to Total Freedom: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Scientology”,1977年),分析歷史發展以及當時戴尼提轉變成山達基時的組織變革和教義變革,清楚的把學習主題置入新宗教團體內。瓦利斯認為山達基是一門宗教,現今西方社會的宗教市場尤其能夠適應它──數年之後威爾遜(Wilson)這麼說。強調成員可以從他們的宗教實踐獲得好處;獨特修辭的運用,強調秩序且架構完整的機構,能反映出當代西方的價值觀,因為「將生命理性化,帶來了教會組織,透過它能得到拯救。」(1976年:頁246)

法蘭克.弗林(Frank Flinn)在《美國主流教會的替代選項》(Alternatives to American Mainline Churches)這本書中,寫了一篇「山達基:技術版佛教(Scientology as Technological Buddhism)」,內容強調山達基教會是「最有趣的新宗教運動團體」(1983年:頁89),因為它「與佛教有很多相同點」(頁93)。

布萊恩.威爾遜(Bryan Wilson)在他1990年的書籍《以社會角度看待宗教教條》(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Sectarianism),認定山達基教會是個「世俗化的宗教(secularized religion)」,而且寫明它符合20項一般宗教的特性,提出:「確實必須認定山達基是一門宗教,而且它以形而上的教導來說服人們相信這點,(不是因為它將機構描述成教會),而是因為它像是一面鏡子能映照出當代社會的許多固有成見。」(1990年:頁288)他以這樣的問句為他的分析做一個總結:「如果一個人必須提出什麼才是現代宗教,或許山達基似乎與它身處的世俗世界格格不入,但它的組織架構和固有的治療方式中的組成,大部分還是仰賴這世俗世界。」(1990年:頁288)

檢視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最重要的書籍後,山達基被認為屬於一個宗教團體,這些書籍包括:愛琳巴克(Eileen Barker)教授《新宗教運動:實用簡介》(New Religious Movements: a Practical Introduction)(1992年),以及J.高登.梅爾頓(J. Gordon Melton)的《美國宗教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Religions)與《美國教派百科手冊》(Encyclopedic Handbook of Cults in America)(1992年)。詹姆斯.貝克福特(James Beckford)的《教派爭論:社會對新宗教運動的反應》(Cult Controversies: Societal Responses to 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s)(1985年)、湯瑪士.羅賓絲(Thomas Robbins)的《教派、信仰轉換和超然領導:新宗教運動的社會學觀點》(Cults, Converts and Charisma: the Sociology of New Religious Movements)(1991年),以及馬西莫.印卓維格內(Massimo Introvigne)和珍-法藍可依絲.馬雅(Jean-Francois Mayer)的《歐洲的新宗教》(L’Europe delle Nuove Religioni)(1993年),這些著作也有提及,與其他新宗教團體一併討論。

總而言之,採用一個經驗上的觀點,我們可以觀察到:山達基在各種文化內涵裡實踐了它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它對政府機關的聲明,因此,教會成員和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的社會學家,都認為山達基是一個宗教。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and-contemporary-defenitions-of-religion/scientology-and-the-emic-definitions-of-religion.html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山達基與宗教的分析式定義

社會學中,宗教的另一個定義方式是以分析的方式,也就是由宗教的各種不同呈現方式,來定義其特性。從這個觀點來看,所有宗教都有共同點,因為信徒表現出虔誠的形式有很多,藉由這些形式才可能有以下這些特性,這些特性能構成信仰的虔誠。這些東西包括:

a)分享信仰,信仰是構成團體的教義的要素;
b)參與儀式與奉獻;
c)體驗直接接觸終極的事實(ultimate reality);
d)獲得宗教資訊;以及
e)因為虔誠,能夠經歷日常生活中的改變或成果(史塔克和古洛克1985年)。

從這點來看,如果想知道山達基是否構成一門宗教,就要研究山達基教會這個機構,是否期待他的信徒會虔誠,也就是說,他們是否以各種被世界認同的方式表現出虔誠。



四、(一)分享教義體系

宗教組織一直都期望信徒分享教條。(史塔克和古洛克1985年:頁256)在這方面,可以觀察到山達基教會提供一個具有相互關係的整體,它的架構清晰,所以信徒能瞭解教義。事實上,山達基的實踐,是由聽析和訓練所組成,這兩者是平等的。教會能夠肯定聽析能讓人看到事情是如何發生的,而訓練本身能教導真正的原因。

訓練課程中所使用的資料,包含教會創始人的書籍、出版品、影片與演講錄音,其研讀順序都已事先安排妥當。這些資料相當於傳統宗教中的經典:不需經由口頭說明或是解釋。反之,相當大的注意力是放在,信徒要以「最原始的形式」瞭解創始人的文字表達。山達基人相信,L. 羅恩 賀伯特建立了一個精確且有效的路徑,能到達精神上的救贖:如果以下其中一個山達基創始人的步驟,沒有達到預期的成果,那麼就是因為不瞭解或未被正確的應用。因此,他們認為賀伯特先生原始版本的文字表達中,絕對不可能有錯誤。

在山達基中,那些指導訓練的人稱為「輔導員」,被認為是學習技術的專家,專門找出並解決學生可能會遇到的障礙。輔導員所扮演的角色,也被定義為:確保原理適當地傳授,並且不會有不同的版本或分歧的解釋。輔導員並不提供演講,也不會向學生提出私人版本。嚴格禁止輔導員以口頭解釋教材,以避免變更原始版本。

四、(二)參與儀式與奉獻行為

宗教期望信徒透過參與儀式與奉獻,來表現虔誠。在這方面,首先你可以觀察到山達基教會和其他宗教組織一樣,會舉辦像是週日禮拜、婚禮、葬禮與新生兒命名儀式。

然而,山達基的儀式不僅僅這些。聽析,也就是山達基的核心應用,一位人類學家給予這個用詞一個定義:高度安排的步驟,它符合嚴格的標準,而且仔細地重複使用;根據這個定義,聽析也算是種儀式活動。教會創始人已仔細地建立起一系列的步驟,事實上,透過這些步驟,聽析才得以完成。對山達基教會而言,聽析需要正確的路徑,才能達到更高覺察力的精確過程。聽析的定義,就是精確的活動,精確地編纂且遵循精確的步驟:

「聽析使用聽析程序來進行,是由一位聽析員來詢問一組精確的問題,或者給予指令,用以幫助一個人發現與他自己有關的事情,並且改善他個人的狀況。還有許多、許多不同的聽析程序,而每一種都能增進個人的能力以面對並處理他部分的存在狀態。當一個聽析程序的特定目標達成後,這項聽析程序便可結束,然後再執行另一個聽析程序,處理他生活中不同的部分。

當然,可以問的問題非常多──但是它們不見得能幫助到人。戴尼提與山達基的成就是因為L. 羅恩 賀伯特區分出了那些可以達到靈性自由的精確問題與方向。」(《什麼是山達基?》1992年:頁156)

因此,可以觀察到,聽析是個精確的儀式,重複的參與它,一個人就被視為山達基人。

四、(三)直接經歷到終極的事實

這讓人想起那些最傳統的宗教期待他們的信徒,在某個時候,會以某種程度直接經歷到終極的事實。虔誠的這個向度,關係到宗教的實質定義,而關於這點,透過重新檢視宗教的實質定義,我們就已解釋清楚。因此我們說那種宗教經驗,並不是平凡或日常可及的,它是山達基的核心。就像其他宗教,這樣的經歷是被鼓勵的,它符合教義且教義可以解釋它,也因此可以用它來證明團體的宇宙觀是正確的。

山達基表現出,它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有清楚定義的特定路徑,可以改善覺察力,引導一個人從精神盲目狀況走向快樂的存在狀態。它向信徒承諾,這種增加的覺察力,最終會使他們能夠覺察到自己是永生的、獲得完全的自由、全知,並且直接瞭解生死和宇宙的意義。

全文:http://www.scientologyreligion.org.tw/religious-expertises/scientology-and-contemporary-defenitions-of-religion/scientology-and-the-analytical-definitions-of-religion.html

2017年11月1日 星期三

山達基公理 | L. 羅恩 賀伯特著

賀伯特先生於 1954 年所寫的山達基公理,濃縮了所有較早的公理和邏輯。 這些公理即是真理,由所有生命所認可,代表了有關人類靈魂本質最簡潔的智慧結晶。



公理 1

生命基本上是一個靜態。

定義:一個「生命靜態」沒有質量、沒有運動、沒有波長,在空間或時間裡也沒有位置。 它有念力設定和感知的能力。

公理 2

靜態有形成想法、念力設定和意見的能力。

公理 3

空間、能量、物體、形態及時間都是想法的結果,這些想法是由靜態所產生及(或)所同意或不同意的。之所以能感知到這些東西,完全是因為靜態認為自己可以感知到它們。

公理 4

空間是具有向度的觀點。

公理 5

能量是由空間中念力設定出來的粒子所構成的。

公理 6

物體是由群聚的粒子以及堅實的物質所組成的。

公理 7

時間基本上是一個認為空間及粒子會持續存在的念力設定。

公理 8

時間的表象是空間中粒子位置的改變。

公理 9

改變是時間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公理 10

這個宇宙中最崇高的目的,就是創造一個影響。

公理 11

有四種想法造成了各種存在狀況:

a.本狀觀照(As-isness)是瞬間創造而不持續存在的狀況。這種存在狀況,存在於創造的瞬間與毀滅的瞬間。它與其他想法不同之處,在於它不包含生存。

b.本狀變更(Alter-isness)是一種想法,能在本狀觀照中導入改變,進而導入時間與堅持度,以獲得持久性。

c.本狀(Isness)是持續改變一個本狀觀照,所造成的存在表象。 當本狀受到共同同意,就稱為真實性。

d.本狀否定(Not-isness)是為了處理本狀,而使用力量降低該狀況的做法。 它是一種表象,且無法完全擊垮一個本狀。

公理 12

任何宇宙的首要條件在於,兩個空間、兩股能量或兩個物體,絕不能佔據相同的空間。 違反了這個條件(完美的複製),任何宇宙的表象或是該宇宙的任何部分,皆會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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